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大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欽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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