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9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93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文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文全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5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特別條款貳、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