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31號原告 張項正綿 原告與被告 項正玲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