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24號原告 李明樺 被告 李明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6,2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面積(54.64+227.47+140.32)㎡×原告持分2/3=2,81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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