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3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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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6319號
原   告 新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訓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參仟柒佰壹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張,
詎屆期經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款,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183,71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辯稱兩造間尚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本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4條準用
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與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
為證。而被告雖曾對於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
稱尚有糾葛,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核與原告請求並無影響
。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就此部分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183,715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均在到期日後)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
合計12,781元
附表:
┌─┬─────┬─────┬───────┬───────┬───────┬──────┐
│編│票據號碼│面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擔當付款人│
│號││(新臺幣)│││││
├─┼─────┼─────┼───────┼───────┼───────┼──────┤
│1│ZC0000000│164,388元│104年8月17日│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1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
├─┼─────┼─────┼───────┼───────┼───────┼──────┤
│2│BM0000000│526,165元│104年9月16日│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6日│臺灣土地銀行│
│││││││長安分行│
├─┼─────┼─────┼───────┼───────┼───────┼──────┤
│3│ZC0000000│164,388元│104年8月17日│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1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
├─┼─────┼─────┼───────┼───────┼───────┼──────┤
│4│ZC0000000│164,388元│104年8月17日│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5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
├─┼─────┼─────┼───────┼───────┼───────┼──────┤
│5│ZC0000000│164,386元│104年8月17日│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1日│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松江分行│
├─┴─────┴─────┴───────┴───────┴───────┴──────┤
│合計:1,183,7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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