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陳隆南
劉瑞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文健 、 徐文康 、 徐文弘 、 徐文政 、 徐文治 、張雙欽、 張金燈 、 張金郎 、 張金明 、 張金瀛 、 張國楠 、 張國祥 、張國紋、 吳劉明珠 、 張瑞深 、 張瑞乾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貳佰元【計算式:3210×910×(5/140+5/84)=278200】,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