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42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對民國101年12月21日本院101年度竹調字第478號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甚明。本件再審聲請人雖具狀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敘明合於要件之事由,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依前引規定,自無庸停止訴訟程序,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4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