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光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台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6月25日,而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99年6月25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妨害性自主││││││├────────┼──────────┼──────────┼──────────┤││││││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7年2、3月農曆過年│97年4月7日晚間7時許│97年3月11日某時│││前後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97年偵字第9153號│署97年偵字第9153號│署99年偵字第1866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上訴字第758號│98年上訴字第758號│100年侵訴字第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101年9月2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9年6月25日│99年6月25日│101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一、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上訴字第758號││備註│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