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6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綵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