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6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戶外教學推廣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相對人有無法人登記,如有,請提出法人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係非法人團體,則請提出相關登記資料及代表人姓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