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保證責任台中市
第二信用合作社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訴訟代理人 廖金柱 右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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