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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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О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伍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烏警刑字第五0四二三號函送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0點五公克),係該分局警員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十七時許,在台中縣○○鄉○○路新庄仔巷五十二號查獲,前開扣案物品係屬違禁物,因被告已為不起訴處分,爰就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含袋重0點五公克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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