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蔡佳達 被告 吳明源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上易字第45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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