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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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萬壹仟玖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