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李龍泰 被告 王崇安
吳祥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