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華鄉園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德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世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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