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華鄉園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德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李震華 律師再審被告世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鑑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2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於民國109年1月8日宣示時確定,再審原告於109年1月21日收受判決正本(見本院卷第29頁),是其於同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上開規定,並未遲誤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㈠原確定判決未說明其認定再審原告樹種「單價」之理由,即
逕依兩造間約定之單價作為計算依據,而不採業主與再審被告間之單價,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法;且原確定判決既認業主第13期估驗所增加2項樹種之價金,係作為再審原告補植其他易存活樹種之補貼款,自應以業主與再審被告間之單價計算,始屬邏輯一致,是此部分亦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再審原告書狀誤載為第2項)之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顯然違法,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㈡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兩造間之計價係以原證3為之,而原證3
之樹種數量與被證3估價單完全相符,足見第13期計價表內之計價工項完全為再審原告植栽工項,第13期之計價金額自屬額外、獨立欲給付兩造之補貼款等事實,以致未以第13期估驗數量與第12期估驗數量之差額計算補貼款,卻誤以第13期估驗數量與104年11月20日三方點算計量表之差額,認定僅增加2項樹種,並據以計算補貼款,且係以第13期補貼款加計前期已施作款,再減去已付款之計算方式,計算再審原告得請求之工程款,計算邏輯顯有錯誤,應屬就足以影響判決之證物漏未斟酌之情事。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再審之訴,請求原確定判決不利再審原告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再給付再審原告575,137元,及自107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1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論理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由社會生活累積的經驗歸納所得之法則而言,凡日常生活所得之通常經驗及基於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均屬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41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
㈠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樹種單價「不備理由
」,及依兩造間之單價,「非」依業主與再審被告間之單價計算補貼款部分,核屬指摘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參諸前揭說明,均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疇,則上訴人據此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自無可取。
㈡再審原告另主張原確定判決在補貼款單價及數量之認定上,
及工程款計算之方式上,均有計算邏輯上之矛盾錯誤,而有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云云,然:
1.再審原告並未陳明原確定判決違反之「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其具體之法則內容究為何指,其泛稱原確定判決有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之情事,已難認可採。
2.且查,原確定判決係參酌證人 歐陽卓豪 之證述,及業主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公司)108年10月7日陸工發字第1080000955號函之內容,認定:「…可知兩造及大陸公司三方於系爭工程初驗前之104年11月20日,雖已共同確認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已完成工作項目之數量即如該判決附表『三方點算』行所示數量,然因系爭工程之現場土壤及天候因素,致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完成種植之樹種存活率不高,大陸公司遂協調兩造補植其他樹種及進行土壤改良,而由上訴人補植如系爭估價單所示之樹種及土壤改良項目,另補植部分之工程款,大陸公司同意於第13次估驗計價時按原契約項目加計施做數量以為補貼,則上訴人就該補植部分得請求之補貼工程款,自應以大陸公司於第13次估驗計價時按原契約項目所補貼之數量為準」,再依據兩造所無爭執之「大陸公司就系爭工程計至第12期估驗計價為止,已計價之數量如該判決附表『大陸工程第12次累計估驗數量』行所示,第13期累計估驗數量則如該判決附表『大陸工程第13次累計估驗數量』行所示,第13期估驗計價數量,為三方於104年11月20日點算數量其中尚未計價付款之數量及補植樹種之補貼款;大陸公司計至第12期估驗計價為止,尚未計價付款之數量,如系爭工程計量數量表『差異數量』行所示數量」等事實,而認:「大陸公司第13期累計估驗數量,係就系爭工程計量數量表『實際數量』行所示數量,加計其同意按原契約項目計算補貼之補植數量」,復經比較大陸公司第13期累計估驗數量與系爭工程計量數量表「實際數量」所示數量,認定:「大陸公司於第13次估驗計價時,同意按原契約項目計算補貼之補植數量,分別為『朱槿』3200株、『假儉草+狗牙根』1萬3175平方公尺」,再參以兩造間就「朱槿」、「假儉草+狗牙根」約定之單價分別為40元、30元,計算再審原告得請求再審被告給付補植部分之補貼工程款為52萬3,250元(3200×40=128000,13175×30=395250,128000+395250=523250),此有原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5頁),亦即關於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應補貼之數量,固以業主與再審被告間第13次估驗計價時按原契約項目所補貼之數量為準,惟其三人間兩兩分別成立獨立之承攬契約,再審被告與業主間之補貼款,應依其二人間契約約定之單價計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之補貼款,自依其二人間契約約訂之單價計算,經核尚無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之情事,難認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
四、再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為再審事由,固為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所明定。惟所謂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據,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竟忽略而未予調查,或雖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說明其取捨之理由而言,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基礎者為限。如已在確定判決理由中說明不為調查或取捨之理由,或縱經斟酌亦不足影響判決基礎之意見,即屬已加以斟酌,不得據為再審事由。再審原告雖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原證3之計價表及被證3之估價單,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再審事由云云,然:
㈠原確定判決業於事實及理由欄之三、㈣,載明再審原告雖主張
補植部分之工程款,應以大陸公司第13期估驗款全數給付予再審原告,並以被證3之估價單為據,然經斟酌證人歐陽卓豪之證述,及大陸公司之函文內容,應認再審原告就補植部分得請求之補貼工程款,應以大陸公司於第13次估驗計價時按原契約項目所補貼之數量為準,故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應給付被證3估價單所示工程款,尚不可採,此觀原確定判決之內容甚明(見本院卷第19-21頁),足見原確定判決確業已就被證3之估價單加以斟酌,並說明不採之理由,自無漏未斟酌之情事甚明。
㈡至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未斟酌原證3計價單之樹種數量與
被證3估價單均相符部分,經核原確定判決業於判決理由中,詳述其認定再審原告不得逕依被證3估價單所示工程款請求再審被告給付,而應以大陸公司第13次估驗計價時按原契約項目所補貼之數量為準,及大陸公司第13期累計估驗數量,係就系爭工程計量數量表「實際數量」行所示數量,加計其同意按原契約項目計算補貼之補植數量,故經比對結果,大陸公司於第13次估驗計價時,同意按原契約項目計算補貼之補植數量,分別為朱槿3200株、假儉草+狗牙根1萬3175平方公尺,而據此以為計算補貼款金額之數量,是縱認原證3計價單之樹種數量與被證3估價單所載數量相符,實亦無從動搖前揭認定結果。
㈢此外,原確定判決亦於事實及理由欄中載明其餘證據經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該判決結果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
是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漏未斟酌原證3、被證3為由,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前段之再審事由,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又本院調閱原確定判決全卷,僅係為查明再審原告示否遵守再審期間及裁判費之核定,無關實體證據之調查,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兆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