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0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0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否認攜帶兇器行竊,無非避就之詞,不足採信,其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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