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住台中身分證訴訟代理人 劉家驥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七樓之三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日隆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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