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66號原告 洪文解 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50,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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