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921號聲請人 蔡忠政 上列聲請人蔡忠政因與相對人黃邦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忠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黃炳堂 (住彰化縣○○鄉○○村○○街○○巷○○號)、 黃千衿 (住彰化縣○○鄉○○村○○街○○巷○○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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