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330元)。
二、請提出97年11月25日終止租約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影本供參
。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