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和解筆錄
原告權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易字第1732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公開審判時,達成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朱敏賢檢察官魏正杰書記官郭勝華通譯林小晶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權家實業有限公司
設(同上)法定代表人乙○○
住(同上)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民國95年4月24日給付票面金額共參拾萬元之支票貳紙(當日承兌);另於95年4月27日當庭交付原告發票人 張國財 、付款人建華銀行板橋分行、發票日95年4月27日、帳號000000000、支票號碼A0000000、面額新台幣貳拾貳萬元之支票壹紙,如該紙支票到期未承兌,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法定代表人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郭勝華法官朱敏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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