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394號〕;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