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688號聲請人 陳寶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張黃絹子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存證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款等事宜),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影本為證。查相對人原設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址,惟已出境並遭戶政機關為「遷出國外」之註記,惟經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其稱相對人有填載留存其國外聯絡地址資料(地址詳卷),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各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自應向相對人國外地址送達後,始符合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