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紫強指定辯護人沈宜禛律師被告朱輝清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紫強、朱輝清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朱輝清並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郭紫強、朱輝清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郭紫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被告朱輝清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且均有羈押之必要,分別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後,認被告2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1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朱輝清原禁止接見、通信部分,因本案已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認對被告朱輝清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解除對被告朱輝清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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