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4號原告 林靜怡 訴訟代理人 鄭勤蓉 律師( 法扶 )被告 陳錫柔
許軒豪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33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
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