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塑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鎡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岳世晟 律師被上訴人 吳文彬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勞動法庭受命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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