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33號
原   告  黃嫊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岱樺 、吳家
  良、 陳尚德伍詠笙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2
  5號),惟被告等4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2,4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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