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3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7310號
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
被   告  蔡秀玫晁陞 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