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小字第10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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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馬小字第1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葉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07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許致愷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起迄日│
├──┼─────────┼─────┼──────────┤
│1│59,706元│13.97%│自民國108年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
│2│8,000元│13.98%││
├──┼─────────┼─────┤│
│3│7,432元│1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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