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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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陳賢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光楣陳婉玲 等2人間聲請返還價金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5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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