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陳賢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光楣 、 陳婉玲 等2人間聲請返還價金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5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
5,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