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賴忠男 發支付
  命令,惟賴忠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265元,應繳裁
   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5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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