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20號
原   告  曾國基
被   告  黃大元
       陳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元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黃大元等二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204,200元及美金1,3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0年
1月2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0.085換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43,311元(計算式:1,300×30.085=39,11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9,111+204,200=243,311),應徵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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