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32號原告 倪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政杰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然原告之請求中,離婚暨附帶請求部分,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就請求被告給付叁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合計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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