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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