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977,5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婉郁附表:
1.屏東縣○○鎮○○○段○○○○號土地--3,061平方公尺×650元=1,989,650元
2.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00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25,092元
3.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39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34,878元
4.屏東縣○○鎮○○○段○○○○○○號土地--249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62,479元
5.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38平方公尺×650元×923/2391=34,627元
6.屏東縣○○鎮○○○段○○○○號土地--11,103平方公尺×700元=7,772,100元
7.屏東縣○○鎮○○○段○○○○○○號土地--4,000平方公尺×700元×1/2=1,400,000元
8.屏東縣○○鎮○○○段○○○○號土地--2,500平方公尺×650元=1,625,000元
9.屏東縣○○鎮○○○段○○○○○○號土地--601平方公尺×650元=390,650元
10.屏東縣○○鎮○○○段○○○○○○號土地--300平方公尺×650元=195,000元
11.屏東縣○○鎮○○○段○○○○○○號土地--2,631平方公尺×650元=1,710,150元
12.屏東縣○○鎮○○○段○○○○○○號土地--455平方公尺×650元=295,750元
13.屏東縣○○鎮○○○段157建號房屋--2,442,200元(使用執照上所載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