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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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1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苗簡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家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家寓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增列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3月間某日」應更正為「5月9日後之5月間某日」。
㈡證據名稱增列「被告蘇家寓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苑裡分駐
所職務報告、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701號、第796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8年度聲搜字第740號搜索票影本、苗栗縣警察局查獲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
二、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業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刑度至「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規定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苗簡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107年度苗簡字第1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以107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故意再犯與前罪罪質類似之本案之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審酌被告明知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仍購入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秩序潛藏危險,所為非是,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木工、日薪約2,700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7頁),爰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26號卷第4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復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㈡扣案玻璃球3個,綜觀全卷證據資料,無事證證明係供犯本
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用、預備或所生之物,亦非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修正前)、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姜永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數量│重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含袋重0.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