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淑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淑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淑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規定。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0年7月20日之前,且附表編號1之罪,已於110年10月2日先予執行完畢(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6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同時衡酌受刑人所犯3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介於109年10月23日至110年3月22日,時間相距不到半年,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高,侵害法益、刑罰之邊際效益與痛苦程度,及受刑人有復歸社會之需要等情,復綜合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希望法院能從輕量刑等語,且態度甚有悔意(見卷附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雖已執行完畢,但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屬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仍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僅於檢察官執行應執行刑時,再予扣除,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嘉晏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40│110年1│高雄地院│110年6│同左│110年7│高雄地檢││││日,如│月16日│110年度簡│月2日││月20日│110年度││││易科罰││字第1566號││││執字第││││金,以││││││5356號││││新臺幣││││││【已執行││││1千元││││││完畢】││││折算1││││││││││日│││││││├─┼──┼───┼────┼─────┼────┼─────┼────┼────┤│2│竊盜│拘役10│110年3│高雄地院│110年8│同左│110年10│高雄地檢││││日(易│月22日│110年度簡│月18日││月30日│110年度││││刑標準││字第2100號││││執字第││││同上)││││││6914號│├─┼──┼───┼────┼─────┼────┼─────┼────┼────┤│3│竊盜│拘役40│109年10│高雄地院│110年9│同左│110年10│高雄地檢││││日(易│月23日│110年度審│月9日││月20日│110年度││││刑標準││易字第128││││執字第││││同上)││號││││7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