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51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江展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當期租金│││期數├────────┬─────┬─────┤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計算起日(註1)│計算訖日│金額(註2)│(註3)│├──┼────────┼─────┼─────┼────────┤│1│104/1/1│104/3/31│21,441│104/4/1│├──┼────────┼─────┼─────┼────────┤│2│104/4/1│104/6/30│21,441│104/7/1│├──┼────────┼─────┼─────┼────────┤│3│104/7/1│104/9/30│21,441│104/10/1│├──┼────────┼─────┼─────┼────────┤│4│104/10/1│104*12/31│21,441│105/1/1│├──┼────────┼─────┼─────┼────────┤│5│105/1/1│105/3/31│21,441│105/4/1│├──┼────────┼─────┼─────┼────────┤│6│105/4/1│105/6/30│21,441│105/7/1│├──┼────────┼─────┼─────┼────────┤│合計│││128,646││└──┴────────┴─────┴─────┴────────┘
註:1.日期類型:00/00/00表中華民國00年00月00日,以下同。
2.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同。
3.此為本年度實際月租金:依契約書第三條,租金依優惠租金、公告地價、租率調整。
逾期違約金按月加計千分之五,最高以欠租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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