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軍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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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軍侵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軍侵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V000-A111132Z(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AV000-A111132Z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