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黃孟生 被告 杜和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