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政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政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凌晨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巷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8月26日上午7時3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吸食器14組、刮勺2支等物,復徵得李政忠同意,於111年8月26日上午10時24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毒聲字第4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
8號、第10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94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易字卷第43頁,簡字卷第9頁至第38頁),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
1年8月25日凌晨2時許,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
三、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之自白(警卷第3頁至第9頁,毒偵字卷第59頁至第63頁,易字卷第73頁至第75頁)。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本院111年聲搜字第942
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接受警方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編號:111R107)、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111R107)、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1R107)、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搜索扣押照片23張(警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27頁至第49頁、第81頁至第85頁,毒偵字卷第71頁、第83頁)。
四、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為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於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
字第7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9年11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下稱前案),其於受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業據檢察官主張明確,及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該案判決、裁定各1份在卷為證(毒偵字卷第17頁至第43頁、第85頁至第102頁),並敘明: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足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已為主張且具體指出證據方法,本院自應審酌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及是否應加重其刑。被告本案犯罪時間為
111年8月25日凌晨2時許,係在上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衡酌上開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被告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不滿2年之時間,即再犯本案,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而知所警惕,其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確屬薄弱,本案犯罪之責任非難程度應予提升,且被告另有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簡字卷第9頁至第38頁),依本案之犯罪情節,被告係於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個月,即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且為警查扣施用剩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少,並無應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情形,即使依累犯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不致使行為人所承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即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否則將致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雖有於警詢中,供出本件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係於111年8月25日向毒品上游 蔡長峯 購買,惟查,本件係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查緝蔡長峯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案,鎖定蔡長峯販毒據點後,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由警方於蒐集蔡長峯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證過程中,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鎖定交易毒品對象,發現本案被告亦有向蔡長峯購買第二級毒品之事證,並於
111年8月26日同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被告住處,現場查獲甲基安非他命3包等扣押物,經被告坦承該等扣案第二級毒品,係於111年8月25日凌晨1時許,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4樓F05號房,向蔡長峯購買不諱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24日南檢文宙111偵21938字第1129013516號函各1份在卷可按(簡字卷第49頁至第51頁),足認本件員警並非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始因而查獲蔡長峯,而係因其他事證先行鎖定蔡長峯之犯罪嫌疑後,同步執行搜索並查獲蔡長峯,是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
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竟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且為警搜索查扣施用剩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少,顯見其雖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仍無戒斷毒癮、悔改自新之意,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除前已論以累犯之案件外,另有多次因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簡字卷第9頁至第38頁),素行非佳。惟念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未直接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本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指證毒品來源為蔡長峯,雖非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始因而查獲,惟仍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於南部科學園區工作(近期擬離職)及兼職網拍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至5萬元,並與胞弟、弟媳及胞弟之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易字卷第7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請鑑驗,結
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細鑑驗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毒偵字卷第83頁),並據被告供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係本件施用犯行所餘之物等語(易字卷第74頁),足認為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為第二級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為屬於被告所有、供其本
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易字卷第7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其餘扣案物部分,被告均稱與本案犯行無關(易字卷第74
頁至第75頁),檢察官亦當庭表示其餘扣案物均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易字卷第75頁),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振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①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15.241公克,檢驗前淨重13.394公克,檢驗後淨重13.383公克。②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3.659公克,檢驗前淨重3.285公克,檢驗後淨重3.272公克。③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0.299公克,檢驗前淨重0.001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2吸食器14組-3刮勺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