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聲請書贅引第8條第3項、第12條)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