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甲○○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己○○
乙○○戊○○強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己○○、乙○○、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五三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羅智文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