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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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夫 即祭祀公業 楊仕德 之管理人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訴字第225號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86,380元(通行面積為187平方公尺,該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4,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