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宗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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