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 呂文正 被告 曾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優先購買權屬財產權之一種,原告既主張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存在優先購買權,自應以上開土地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司法院院字第62
4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被告前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係以新臺幣(下同)21,066,000元拍得上開土地,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0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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