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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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84號聲請人 鄭凱蓁 上列當事人因免責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鄭凱蓁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
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免責,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
2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家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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