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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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曹順進
曹美玲 曹美華 曹宗偉 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曹進順 」之記載,應更正為「曹順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因聲請人之聲請狀誤繕聲請人曹順進之姓名,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倪金漢